中新網吉林新聞10月20日電 (譚偉旗 潘聰)近日,白河林區(qū)基層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,原告“假一賠十”的“牟利”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。
據悉,今年3月,原告張某在長白山保護開發(fā)區(qū)池北區(qū)某商店購買了土特產,但其發(fā)現包裝袋上使用的是國家已經廢除的QS標志及生產許可證,且部分產品包裝袋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聯(lián)系方式及生產廠家等信息。張某認定其為三無產品,要求賠付貨款十倍的賠償款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銷售的系農副產品,屬非包裝類產品,包裝存在瑕疵,但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,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,原告退還被告貨物,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。
宣判后,原告張某向延邊林區(qū)中級法院提起上訴。延邊林區(qū)中級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,消費者通過合法途徑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是值得肯定的,但消費者亦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,應作為平等民事主體,遵守誠實信用、公平公正原則。
同時,商家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保護。近年來,以打假牟利的“特殊客人”屢見不鮮,其主要以過度關注包裝、標簽,要求商家提供營業(yè)執(zhí)照并加蓋收據印章,一次性購買大批量貨物等方式,以此達到“假一賠十”的目的。但對于產品本身合格,只存在包裝、標簽瑕疵問題的情況,一般不支持十倍訴請。
本案涉及到的包裝瑕疵問題,應警醒廣大生產者和銷售者,在產品的包裝、標簽等的涉及和運用要更加嚴謹,以免導致消費者產生誤會,引發(fā)訴累。另外,賣方應確保產品本身安全可靠,不產假售假。買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,不買假索賠。沒有買賣支撐“假”的存在,市場秩序才能更加和諧穩(wěn)定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