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長春市南關區(qū)人民法院調解一起繼承糾紛案。
據悉,吳某華、周某夫妻和睦,感情甚篤。2006年吳某華意外死亡,周某在失去丈夫的悲痛中堅強地肩負起照顧婆婆和兒子的重任。2018年,在生活壓力有所緩解后,周某再結良緣。因吳某玉不便與老人共同生活,周某再婚后仍然不忘照顧獨居老人,每天白天打電話詢問老人的生活情況,晚上下班路過時為婆婆把第二天的飯菜提前做好,周末也會帶著兒子看望奶奶,幫助洗衣做飯,打掃衛(wèi)生,老人生病時亦是由周某護理陪伴。而吳某玉因路途較遠、工作較忙,很少回來。
2021年10月,老人因病去世,留下存款和一套房產,由周某管理,沒有遺囑。吳某玉找到嫂子周某,要求對半分割老人遺產,周某認為自己照顧婆婆較多,對分割比例存有異議,吳某玉遂訴至法院。
該案中,周某在丈夫去世后,繼續(xù)贍養(yǎng)婆婆15年,在婆婆的日常生活方面起到了主要的扶助作用,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。而吳小華作為其父吳某華的代位繼承人,可依照代位繼承的相關規(guī)定繼承祖母的遺產。綜合本案情況,吳某玉、吳小華、周某均是本案的遺產繼承人。
為了以案樹德,以法弘道,辦案法官做了至情至理的調解工作,吳某玉認識到自己對老人的虧欠,體會到了嫂子十幾年如一日的默默付出,雙方達成調解協議,房產歸吳小華、周某所有,存款歸吳某玉所有。
法官介紹,盡了主要贍養(yǎng)義務的喪偶兒媳、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,這種權利具有獨立性,不受喪偶兒媳、喪偶女婿是否再婚的影響,也不受喪偶兒媳、喪偶女婿的子女是否代位繼承的限制。(譚偉旗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